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信[2017]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2-15
实施时间: 2017-2-15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6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强化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年报公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报公示是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部署,2016年度年报公示将首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并新增社保、统计等年报事项,对年报公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年报公示各项工作。要不断总结历年年报公示工作经验,按照年报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则、新规范,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不断提高年报公示率。
  二、明确做好年报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在年报中增加社保、统计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等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等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等4项统计事项。各地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做好年报中增加的社保和统计事项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完成年报公示任务,并按规定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
  (二)调整年报统计工作方式。从2017年起,国家工商总局不再实行每周(月)报送年报报表制度,改为从各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获取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年报主体统计基数为辖区内实时存续市场主体数(扣除注、吊销数)减去本年度新设立市场主体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商业务系统基础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夯实年报基础。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纸质年报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属地工商所要指定专人为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提供指导服务,接收的纸质年报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纸质年报的电子化录入应于7月15日前由接收年报的工商所负责完成。
  三、强化做好年报公示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年报公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运用微信、微博、QQ等新媒介,依托“湖北企信通”等平台,广泛开展年报公示工作宣传,扩大各类市场主体对年报制度的知悉度和参与度,提高年报公示的自觉性。加大失信受限警示案例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重要性的认识,自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要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途径公开年报公示咨询电话并保证电话畅通,同时利用QQ群、微信群等平台加强与企业互动,及时解答和解决企业年报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主动向当事人反馈结果。确保2016年度全省企业年报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在十堰市开展年报公示试点,企业年报数据不计入全省企业年报率,不参与企业年报的通报和排名,不计入目标考核成绩。
  (二)加强“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各地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僵尸企业”清理。对近几年多次未报送年报且未补报的企业进行清理,确定为“僵尸企业”的,依法予以吊销,防止大量企业因未年报被列入“黑名单”。对确有退出需求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各地要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三)加强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企业工商联络员培训,重点对2016年度新设立企业的工商联络员进行培训指导,帮助其掌握年报公示的时间、方式、填报内容及流程等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联络员变更备案登记,及时更新联络员信息,确保以联络员信息认证登录公示系统运行顺畅。结合年报公示工作,完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联络员在联系企业、指导企业、服务企业中的作用。
  (四)加强年报工作督导检查。年报工作期间,省工商局将定期、不定期通报全省年报公示工作进展和年报公示率排名情况,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适时对年报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单位进行检查督办。各地要加强对年报公示工作的事中督导检查,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强化督促整改,力争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年报公示工作。
  (五)加强补报年报后续管理。对补报以往年度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受理移出申请前,应当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对补报年报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其占应年报市场主体的比率,分析未按时年报的原因,明确督导和监管重点。
  (六)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利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年报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应在每年年报结束后,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并于当年9月15日前形成年报分析报告,分别报送地方政府和省工商局。同时,各地要指导县级工商部门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利用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年报工作落实到位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年报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局领导分片包干,相关职能机构和基层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要将年报公示工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职能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加强检查考核。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支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年报公示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要及时对年报公示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7月20前报省工商局信用监管处。各地在年报公示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湖北省工商局
  2017年2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