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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2-6
实施时间: 2017-2-6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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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8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组织工商部门一线监管人员和相关媒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管理规定》和《指导意见》,准确理解把握广告发布登记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严格依法登记和监管。媒体单位要明确自身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健全登记管理长效机制。
  二、切实依法履职,认真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
  (一)明确登记主体和登记权限。根据《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均应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原则上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工商局为省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市、州、县工商局为市、州、县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市辖行政区的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由各市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严格登记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省工商局将开发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软件,与增加了广告发布登记信息模块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对接。在软件改版完成之前,各地按照工作要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做好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处罚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应通过各地工商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或辖区内报纸向社会公布媒体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对媒体中属于企业法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原《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广告发布登记台账和档案,并对原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体单位进行集中清理检查,回收原件,并摸清底数,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五)加强广告统计工作。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地登记机关要指导督促广告发布单位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并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广告经营情况,夯实广告数据基础。
  (六)明确广告发布登记编号。省工商局广告登记的编号形式为“鄂工商广登〔201X〕XX号”,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可参照省工商局样式进行编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广告监管职责,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加强行政指导。各地登记机关要指导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督促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随机抽查监管。按照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广告发布登记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于2017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次定向抽查。
  (三)加强登记监管。对广告发布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和变更登记、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登记、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工商部门广告业务条线依法查处。
  各地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并于4月10日前以市(州)、直管市、林区为单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登记情况表》(见附件6)通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政务系统内网邮箱报省工商局广告处。省工商局广告处联系人:吴禔,叶橹;联系电话:027—86790771。
  附件: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
  2017年2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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