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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7]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6-22
实施时间: 2017-6-22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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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局,东兴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的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登记管理的原则,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授权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工商局以及东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辖。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地点在南宁市的,可以选择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
  二、各设区市工商局、东兴市市场监管局要对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表机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
  三、各设区市工商局、东兴市市场监管局要以此次调整为契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登记服务水平。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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