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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7]3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3-14
实施时间: 2017-3-14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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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公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登记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做好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是国家工商总局坚持问题导向,经过认真调研、起草、修改和多方征求意见后,出台的一部专门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重要规章,也是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对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熟悉登记程序和规范。积极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政务信息,并开展面向辖区广告发布单位广告发布登记的解读和培训,尤其要普及《规定》中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切实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确保《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制度
  (一)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须向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二)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省级广告发布单位;市(州)工商局负责登记辖区内同级的广告发布单位;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辖区内同级的广告发布单位。国有企业内设的广告发布单位由国有企业的登记机关负责其广告发布登记。
  (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和登记延续。登记延续的,参照媒介有效期发生变化,按照变更登记对待。
  (四)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性规定,根据《规定》和《指导意见》要求,此项行政许可应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核发《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对于不予登记决定的,核发《不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五)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自核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将登记信息按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也可以通过辖区内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妥善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妥善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启动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废止的衔接工作。
  (一)在收到本实施意见后即对本级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梳理,建立台账,逐一宣传《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不遗漏。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同时,收回《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协调好登记窗口与政务大厅的关系,广告发布登记原则上应进入政务大厅,同时还要统筹好单位内部信息发布渠道,使广告发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三)省局广告处正在同信息中心沟通开发广告发布登记系统相关事宜。系统建成后,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地启动网上登记程序。目前,广告业统计报表网上填报系统已经纳入智慧工商系统,并已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录入信息并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四)各地务必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于2017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广告处。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
  广告发布行为,实行谁登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直面问题,着力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一要按照《规定》要求,指导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督促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二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抽查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对未办理广告发布相关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李治瑶,028-86611632,18190888162
  附件: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3.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4.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
  5.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6.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7.不予广告发布登记决定书
  8.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资料审核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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