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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工商商[2016]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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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地址必须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且注册时间在2014年4月1日前。
  二、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和报送程序
  申请人于4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签署初审意见后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州)工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于7月20日前直接报送省工商局。
  市(州)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可以实地复核,签署意见后于7月20日前报送省工商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申请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县市场监管局、市、省工商局各一份)。
  四、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以认定著名商标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2012年度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已届满四年,对需要延续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根椐《办法》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把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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