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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工商信监[2017]12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0-14
实施时间: 2017-10-14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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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协(学)会,直属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发[2015]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经营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处(科)室、岗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及期限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2月1日前,自治区工商局各业务处室应向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报送本业务机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负责统一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抽查计划,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包含抽查计划名称、抽查批次任务名称、牵头机构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
  各地工商部门在执行自治区工商局抽查计划的同时, 可根据当地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向自治区工商局报备。抽查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抽查总结。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工商局各业务处室和各地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因工作需要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后的工作计划应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报送。
  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应在抽查工作计划调整当季度最后一周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各级工商部门依照“谁计划、谁抽取”的原则,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抽取比例,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条各级工商部门在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
  公告应包含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计划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制定,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实施。上级工商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登记机关实施抽查检查。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自治区工商局下发的检查对象名单后,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与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
  其他事项的双随机抽查计划由地州市和县级工商局负责实施,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与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抽查检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 抽查检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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