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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工商规[2017]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6-5
实施时间: 2017-6-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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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场监管局,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调整全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12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调整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除外)原则上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登记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除外),分别由各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管理。
  二、由省政府批准成立或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在省局或市局登记。
  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在市局登记。申请批量有限合伙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可以选择在市局登记。
  三、已经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市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者向区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选择向区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企业按照变更登记机关及《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内资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4号)文件办理。
  四、市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工作的宣传,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和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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