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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3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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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年报准则第36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的情况”。公司在执行该条规定时可以参考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见附件),关于“重大”的标准由公司根据资产规模、损失对公司的实质性影响等因素。如法判断的,也可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4条,比照7.2.2条所规定的标准。
  年报准则其它条文中涉及“重大”或“重要”事项判断,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2、年报摘要第7.3要求披露上市公司担保总额,注释19(2)要求其中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包括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如个别参股公司上市公司对其参股比例较低(一般低于20%),且无法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其对外担保情况的,此类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可以不计算在内。
  3、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资产损失准备计提、资产核销、会计差错更正、重大不确定事项等应当做出专门决议,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另外,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应当及时登陆本所网站查看网上披露文件,如发现存在错误或其它问题的,应及时向我部分管人员反映。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 联系信箱:wwzhou@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4年1月13日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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