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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过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资发考核[2014]36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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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监管企业: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在2015年年中开始实施,为了实现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做好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工作,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过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省政府国资委
  2014年12月30日
  省属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过渡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在2015年年中开始实施。为了实现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的要求,确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解决部分企业副职负责人行政任命、按级别取酬、业绩考核流于形式、压力传导不到位等问题,做好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工作,发挥好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副职负责人,是指省属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局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要求实施考核。
  二、考核主体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授权企业总经理(局长)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省政府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
  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下设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对经理层副职进行考核。
  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方式
  各企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的要求,建立健全副职负责人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通过晒成绩单、排行榜,加强副职负责人的月度、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并为下一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新的薪酬制度实行后,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副职负责人考核办法。
  月度考核侧重于完成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的确定依据。年度考核侧重于工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绩效年薪的确定依据。各企业特别是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依据。
  四、薪酬支付
  从2015年1月1日起到新的薪酬制度实施之日期间,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支付标准按照原制度执行,考核操作按照新的制度要求执行。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标准发放。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分配系数依据其月度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后,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按照新制度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属监管企业对副职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于2015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一季度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这两项备案不向企业反馈备案结果。
  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扣减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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