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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备案]重大事项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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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监事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云国资监事[2013]115号),省国资委制定了《省属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备案)重大事项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3年7月18日
  省属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备案)重大事项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审批(备案)重大事项的内部工作程序,加强委机关与监事会的工作协同,强化监事会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云国资监事[2013]115号),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由省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并报省国资委审批(备案)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监事会应加强对重大事项论证、决策的监督,并对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性提出意见。省属企业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充分听取监事会意见。省国资委将监事会意见作为办理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下述重大事项纳入监事会发表意见的范围。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改制重大事项:
  1.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企业)改制;
  2.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项目投资重大事项。省属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含参股)项目中的下列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投资;
  2.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以外)的项目投资;
  3.资金额度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资产总额5%,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的项目投资;
  4.国(境)外项目投资。
  (四)资本运作重大事项:
  1.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上市(含首次公开募股,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含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五)产权管理重大事项:
  1.省属企业向本集团以外提供担保;
  2.省属企业对外有偿转让重要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或采用场外协议方式对外转让各级子公司(企业)产权;
  3.省属企业资本金变动。
  (六)上市公司股权管理重大事项:
  1.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规定,应报省国资委审批或经省国资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的事项;
  2.省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和以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规定,应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的事项。
  第四条 省属企业启动重大事项前期论证工作,事项主办部门应向监事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应认真研究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列席相关工作会议,掌握事项概况和公司论证分析情况。涉及保密要求的重大事项,主办部门应口头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并协商确定监事会监督该事项的具体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成员(含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咨询重大事项相关情况,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部门报告说明事项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对重大事项进行现场调研检查,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可以抽调公司财务、审计、法律、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工作;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在全面掌握情况和进行必要的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主要包括:
  (一)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公司论证分析相关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完备;
  (三)事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公司召开内部决策会议研究审议重大事项,监事会应列席会议并应对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应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建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省国资委办理审批(备案),监事会应同时以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形式向省国资委报送意见建议。监事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项基本情况;
  (二)公司论证分析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未按要求配合监事会实施过程监督的重大事项,监事会可以不在公司内部决策会议上发表意见,也可以不向省国资委报送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报告经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复核后提交重大事项审批(备案)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认真研究分析监事会所提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商监事会工作处召集相关监事会听取情况,共同讨论研究。监事会未报送报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进入审批(备案)办理程序。省国资委研究审议重大事项,监事会主席应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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