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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资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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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中列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自治区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订了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之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是按企业负责人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的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比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副职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至0.9倍确定。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计算应采用经审计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第三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每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按6∶2∶2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及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及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的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和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统筹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规范各项福利性待遇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须完成当年应交各项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各项税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须完成当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暂缓兑现或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暂缓兑现或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发放或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企业职工工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会计信息或虚构业绩等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追索扣回多兑付的薪酬,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非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或出资机构参照本办法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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