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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14
实施时间: 2018-6-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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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一、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不合理情形;二、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存在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现象。
  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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