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日常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函[2015]74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9-7
实施时间: 2015-9-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7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办理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2015年除深圳市以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至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15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9月9日–10月30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证书》(省国资委监制)。
  三、注册期限
  注册期限为1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二)采取邮寄办理注册方式的,回寄件以件到付款方式付费。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按规定不予注册。
  (四)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五)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培训事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另行安排,但本次注册不作要求。
  (六)《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证书》由协会统一发放,请各申请人自行联系协会工作人员领取。
  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
  省国资委 陈锐德,电话:020-38306272;
  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罗炜滨,电话:020-37882455,13802949399,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1914房。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 2015/2/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 2018/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国资发[2012] 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