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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监事[2016]2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0-9
实施时间: 2016-10-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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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0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及监事会工作现状,对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所出资企业加强子企业管控的客观需求。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完善子企业监事会体系和工作机制,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强化风险防范的有效保障,是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所出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多元化趋势明显,涉及领域越来越宽,子企业越来越多,企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各种资源和经营活动逐步向子企业转移,加强对子企业的管控越来越重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子企业监事会成为集团管控的重要力量、载体和抓手,及时掌握子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信息,有利于出资企业提升管控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维护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逐步推行“委派监事”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明确要求要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推行“委派监事”制度的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监事会的监督不受派驻企业的制约,促进监督职能与决策职能、经营职能分离,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检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各所出资企业要在各级子企业中实行“委派监事”制度,向其子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及主要成员(专职监事)并担负主要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监事会组织体系
  (一)健全子企业监事会。
  1.对规模较大的子企业实行外派内设监事会制度。各所出资企业要向其独资子企业委派监事会主席、监事,与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子企业监事会;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向其控股(参股)子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或委派监事,与其他股东委派的监事、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子企业监事会。各所出资企业可根据委派监事的情况设立若干监事会办事处或监事小组等,每个监事会办事处(监事小组)监督多家子企业,委派的监事人员可同时担任多家子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
  2.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派监事人员。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监事会条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3.按要求配备职工监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做好职工监事的配备工作,推进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建立或明确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或明确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办事处(监事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省国资委监事工作处和外派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工作;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其它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的应同时挂牌。其主要工作职责有: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子企业监事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承办子企业监事会报告的审核、呈报、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承办子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子企业监事会成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等。
  四、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健全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办法。各所出资企业应制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子企业监事会总体定位、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内容,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健全子企业监事会报告制度。各所出资企业要制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规定报告责任、报告内容、报告形式以及报告流程等。要形成季度、年度的定期报告制度,并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事关责任和风险的重大事项,均需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一事一报,及时报送。
  (三)健全子企业监事会履职保障制度。各所出资企业要制定子企业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监事会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的落实;将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列入集团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子企业监事会工作,保障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
  (四)健全子企业监事会成果运用制度。各所出资企业要制定子企业监事会成果运用制度,明确集团和子企业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五)健全子企业监事会日常管理制度。各所出资企业要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制定监事会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监事会工作计划、监事会会议制度、保密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规范监事会日常工作,强化内部基础管理。
  五、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
  (一)理顺工作关系。理顺子企业监事会与所出资企业内部各部门、与子企业及其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积极探索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加强子企业监事会与企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投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方位监督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围绕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目标,按照懂经济、善监督、守纪律的要求,定期开展子企业监事会业务培训,或参与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事会工作队伍。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监事会人员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监事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定期听取汇报。各所出资企业要定期听取子企业监事会汇报,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部署监事会工作。
  (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子企业监事会要牢牢把握职能定位,落实工作内容,明确监督责任,要认真履行《公司法》、《监事会条例》明确的职责,坚持以资产监督为主线,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三重一大”决策为重点,以财务监督为手段,通过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依法监督,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不越位。积极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坚持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相结合,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议事有规则、检查有程序、参会有记录,档案管理规范。
  (六)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子企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要主动向监事会通报企业重要情况。子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风险防控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分析会和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以及监事会主席需要列席的其它重要会议,要及时通知监事会人员列席。要积极支持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主动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注重提高监事会人员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搞好监事会各项保障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无故不提供或拖延提供监事会需要的资料,不得隐匿、篡改、虚报、瞒报企业情况,不得规避、误导监事会监督检查等。
  六、构建监事会监督信息网络体系
  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及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监事会要在坚持依法监督、独立监督、出资人监督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母子公司监事会之间上下监督情况的联系,建立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和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监事会上下联系工作机制,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共享监督检查成果,推动形成企业内部上下联动、整体协调的监事会监督检查网络,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当期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开展指导,各出资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七、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2016年底前,各所出资企业要按照“谁出资谁监督”、“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2-4家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分类开展委派监事试点工作,并将制订委派监事试点的工作方案上报省国资委。各所出资企业在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子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子企业监事会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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