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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4
实施时间: 2015-1-4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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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近期,省直有关部门在对部分省属企业审计检查中发现,在企业改制重组、大额资金运用、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投资、目标考核等方面存在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为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控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一是各省属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和管理的需要,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学习,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
  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本着有用、管用的原则,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切实建立一套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
  三是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制度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决策程序,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坚决避免独断专行,营造良好的经营决策氛围和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一是企业改革重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认真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并按《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二是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涉及职工安置的,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是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科学制订风险评估和维稳预案。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四是对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或经营管理者向本企业增资扩股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制订、内部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三、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认真查找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预案,紧紧围绕核心主业、核心产品精心谋划项目、筛选项目,所有重大项目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必要时还需征询外部专家的意见,充分凝聚各方的智慧,确保项目的科学合理性。
  二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控,制定严格的项目推进计划,倒排工期;重大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推动比质比价采购;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控,确保重大项目建设做到投资省、质量高、工期短、见效快。
  三是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达标达产期后一年内,编制《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项目全过程回顾,开展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一是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或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关于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产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4〕89号)等规定,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或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殊情形需协议转让且符合规定的,报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由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是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依法行使权利。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等公开企业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三是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4]187号)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集团公司应组织内部初审和公示,集体决策。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企业产权变动经济行为作价的参考依据。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遵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则,且仅限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公司)之间进行。经济行为按规定批准后,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
  五是企业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招标工作制度,规范招标工作程序,明确企业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办法,按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把招标工作纳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大企业财务资金管控力度
  一是企业要加大集团资金管理力度,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严肃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违规审批资金;要规范大额资金支出,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总会计师联签制度;要增强资金集中管理能力,提升集团管控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二是要严控对集团外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严控预算外资金支出,加大对所属企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审计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严禁虚报造假,调节收入利润,特别是要督促所属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生产经营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积极推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六、完善目标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落实目标考核责任,牢牢扭住既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要求,认真做好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密切跟踪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所遇到的问题,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
  二是要深化全员业绩考核,紧紧围绕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要求,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无缝连接的考核工作责任体系。对子分公司的业绩考核,要在界定不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区分企业的不同性质,抓住管理薄弱环节,扎实推进分类考核。
  三是要强化价值管理,准确把握价值管理导向,全力推动企业全面加强价值创造能力建设。要将经济增加值考核融入到企业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把创造经济增加值的能力作为企业投资并购决策的重要依据,用于项目识别、选择、评估、实施以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
  四是要健全投资经营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投资决策负责制,严格考核奖惩措施。要建立高风险业务、重大投资并购等重要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严重违规经营的,考核结果作降级处理。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对涉及到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省国资委将在日常监管中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出一起纠正一起,举一反三,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省国资委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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