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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产权字[2016]2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4
实施时间: 2016-8-4
法规类型: 内蒙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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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各区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试行)》(内国资产权字[2012]38号),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2016年8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和《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国有评估管理工作中反映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由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一级企业(集团)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自治区区属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第五条 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
  (一)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二)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四)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股权比例、金额等;
  (五)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六)建筑物(构建物)的地址、建成年月、结构、面积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七)主要机器设备数量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八)在建工程的名称及开工时间、预计完成时间、概算金额及实际投入金额;
  (九)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超过万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名单、发生时间、原因、金额;
  (十)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评估师姓名及资质;
  (十一)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十二)有关部门联系电话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公示程序一般为:
  (一)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委托单位在申请评估核准、备案或办理评估备案前,按照公示内容,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表1-表6),由资产评估委托单位审定。
  (二)资产评估委托单位会同资产占有单位产权管理部门、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公示内容应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公示。
  (三)公示期间,资产评估委托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答疑和情况核实,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四)资产占有单位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对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7)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公示完成后,资产评估委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连同《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一并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附件,报资产评估管理单位。
  第八条 出资监管企业向资产评估管理单位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如有群众反映,评估管理单位应视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对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国资产权字[2008]184号)的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有限制要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自治区区属企业涉及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确实无法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在申报核准、备案时上报资产评估项目不宜公示的情况说明。
  自治区区属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第十条 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应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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