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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薪酬收入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资发[2014]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
实施时间: 2014-1-2
法规类型: 山西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9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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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省属企业薪酬收入稽核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山西省省属企业薪酬收入稽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14年1月2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薪酬收入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和维持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核,是指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其监管的省属企业薪酬收入执行情况开展的稽查和审核活动。
  第三条 稽核范围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总部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稽核机构与被稽核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核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核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核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核机构开展稽核活动。
  第五条 稽核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从严从细、重在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山西省企业考核分配事务中心(下称考核分配中心)是省国资委负责稽核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被稽核企业薪酬收入稽核工作的职能。
  第七条 稽核人员要求:
  (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和薪酬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企业管控制度;
  (二)全面、准确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 稽核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核企业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核。稽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 内容和权限
  第九条 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对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执行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兑付、职务消费、兼职取酬及收入公示情况,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各项福利费发放情况,企业参加商业保险情况,内退人员管理情况及对子分公司管控情况,企业年金,离退休职工统筹外发放费用情况的稽核工作;
  (二)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以及纪委、监事会检查中涉及到企业薪酬收入和职工利益分配等问题的延伸稽核;
  (三)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在破产、兼并重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职工安置中所涉及到的企业薪酬收入、职工利益分配等情况的稽核工作;
  (四)承担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十条 在执行稽核任务中,考核分配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稽核工作:
  (一)听取和审阅被稽核企业就有关事项的陈述、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稽核企业如实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被稽核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
  (三)进入被稽核企业稽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要求企业或个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等机构了解与稽核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及省国资委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一条 被稽核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档案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核机构开展稽核活动。被稽核企业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稽核工作,一般分为年度稽核和专项稽核。
  第十三条 年度稽核,考核分配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稽核范围和稽核方式,一般在当年5月份制定当年度薪酬收入稽核工作的工作规程和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实施稽核前,被稽核企业应按照稽核方案所要求稽核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准备稽核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独立稽核、联合稽核或委托稽核。
  第十六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向被稽核企业核实,听取意见。被稽核企业提出异议的,稽核人员要进一步复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后,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书面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核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稽核,考核分配中心根据省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和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就薪酬收入有关专项内容开展稽核活动。
  第五章 稽核结果
  第十九条 年度稽核或专项稽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分配中心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提交稽核报告。
  第二十条 稽核报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精确、责任明确、评价客观、建议可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扰乱收入分配秩序等行为或事件,以及其他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重大情况,考核分配中心可视情况向省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严重扰乱收入分配秩序,违反国家纪律政策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属企业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由省国资委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年度和专项稽核报告应抄报省国资委领导及相关部门,稽核结果列为廉政建设、干部任用、业绩考核、制定政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配中心对执行情况跟踪落实,将执行结果向省国资委进行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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