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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7-12-29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0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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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国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现就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省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企业不同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2.内容真实准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积极稳妥推进。积极探索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企业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推动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到2020年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组织架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岗位招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公开信息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流程;信息的保密审核机制及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公开评价和反馈机制;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企业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认真开展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内容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开载体和形式,包括本企业门户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确定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十一)确定任务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措施。要建立完善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三)重视宣传引导,推进载体建设。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的意识。要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企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完善平台功能,方便群众查阅;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强化督导检查,严肃监督问责。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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