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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资法规[2016]3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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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调整“转让所持国有产权审核”监管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增加“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事前备案”监管事项。
  二、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取消“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备案”监管事项。
  (二)增加“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备案”、“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备案”等监管事项。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2016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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