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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4-3
实施时间: 2018-4-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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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8日市国资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 国 资 委
  2018年4月3日
  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述职主体是市属一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四)负责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监督下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专题述职。
  年度述职一般由市国资委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述职。
  第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方式:
  (一)书面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述职报告(以下简称“述职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述职报告的内容应征求企业党组织及董事会的意见。
  (二)现场述职。市国资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部或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现场述职。
  第六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合法性,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职责的情况。
  (二)履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职责的情况,包括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率情况,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情况,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履行加强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情况,包括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情况、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避免和挽回损失情况等。
  (四)履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职责情况,包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情况、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等。
  (五)履行指导、监督下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六)对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挥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七)履行职责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述职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客观全面反映本人工作情况,又要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措施,防止以工作总结代替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由本人亲自撰写,并亲笔签名。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法治建设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企业重大法律风险、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以及述职报告质量等因素,确定进行现场述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述职人员及其任职单位。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法律事务机构建设落后、重大法律纠纷较多、法律风险突出的企业,可以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专题现场述职。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需要,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评议小组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外聘专家、外部董事、监事会专职监事及委机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评议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接到现场述职通知后,应提前做好述职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现场述职时,应当就有关问题接受评议小组成员的质询。
  第十二条 现场述职评议程序:
  (一)现场述职人员逐一进行述职,评议小组成员和参会人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二)评议小组成员填写《北京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情况评分表》(附件1)。
  (三)市国资委领导就述职情况进行综合点评,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根据年度现场述职评议情况和书面述职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法治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北京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情况评议意见表》(附件2),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书面通报述职人员及其任职单位。
  评议意见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评价、评优评先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市国资委在评议意见中可向企业提出企业总法律顾问调岗或解聘的建议:
  (一)因失职或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明显瑕疵、重大经济合同审核及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并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总法律顾问应有职责,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情况,结合评议小组成员意见,对年度述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党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和评议意见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本企业系统内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情况评分表
  2.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情况评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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