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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及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1-10
实施时间: 2017-1-10
失效时间: 2022-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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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先后以《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清理规范了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为做好衔接工作,贯彻“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和《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9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晋政发[2015]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及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矿业权转让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矿业权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
  二、煤炭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及信息公示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签署矿业权转让合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2、申请人向省厅递交持进场交易及相关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
  3、属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向省厅提出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申请;属省厅审批权限的,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上述及其他资料直接向省厅提出矿业权转让审批申请,省厅将对符合转让要求的申请一并进行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及审批登记。
  三、煤炭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时限。
  1、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
  (1)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2)省厅门户网站。
  2、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2)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3)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4)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5)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6)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7)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及缴纳情况;
  (8)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9)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3、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省厅建立煤炭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及信息公示会审制度。
  受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及信息公示申请后,经主办处室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转让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属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省厅仅对公示情况和履行义务情况出具意见,通过内部专网报送部政务大厅;属省厅审批权限的,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出具意见,直接完成审批登记。
  本通知所指矿业权为煤炭矿业权,涉及保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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