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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海关管理企业报送201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4-25
实施时间: 2018-4-25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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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决定,从今年起调整海关管理企业的年报方式,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海关管理企业年报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具体安排如下:
  报送主体: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管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
  报送渠道: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www.yn.gsxt.gov.cn)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报送内容: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报送时间: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因系统调整需要,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企业将暂停填报)。从明年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固定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工商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逾期未报送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办理海关业务将造成影响。
  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仍按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发现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海关事项的,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海关反映,确认后统一予以解决。
  特此通告
  附件:云南省海关管理企业信息记录一览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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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海关管理企业信息记录一览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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