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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工商发[2018]2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4-28
实施时间: 2018-4-2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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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战略,省局在去年印发了《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11号),在大连市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省局总结了大连试点经验,制定了《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有效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我省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结合实际、精准强企。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各市要针对本地区的行业发展特点,将科技创新型、技术研发型、竞争优势明显和具有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愿的企业作为重点,建立商业秘密助企名录,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增强我省企业创新研发活力和生产要素保护能力。
  (二)广泛引导、深入调研。作为国家传统的工业生产基地,我省在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机器人、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工装备的产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各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做好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市场竞争核心利益的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商业秘密信息的管理、使用、防范、保护的能力。各市要认真做好企业走访调研工作,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通过问卷、座谈、合规指导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风险点,管理制度的不足点,护密维权的关键点,全面深入归集问题,查摆原因。
  (三)问题导向、制定方案。商业秘密权利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权利涉及的信息内容具有秘密性。因此,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合理必要保护措施是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基础,也是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的必要前提。去年,省局已在大连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已形成较为完整相关工作措施和制度文本(见附件),各市要针对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身实际,参照试点工作成果,认真研究制定助企方案,对指导企业建立助企档案,设定专人对接,切实提高助企建制的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注重评估、密切跟踪。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各市要及时研究在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稳步推进,客观有效地评估效果,确保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信息明确知晓且能够证明,同时为防止他人不当获取或使用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等。各市要密切跟踪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动态信息,定期指导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自我合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保护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确定重点企业(5月1日—5月30日)。根据本地区实际,各市确定不少于3户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建立助企建制名录和工作档案,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深入调研助企建制(6月1日—8月30日)。对确定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入调研,查找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助企建制方案或建议书等,有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归集问题总结上报(9月1日—9月25日)。对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汇总,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产权意识。有效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权利人的长期投入和商业积累的尊重,是法律赋予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有效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是进一步保护市场机制固有动力,鼓励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市场经营主体不断投入和创新的制度基础和能力保障。因此,各市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有效强化保护产权意识,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解决困难,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依法有效。建立起依法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前提。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如果企业自身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很有可能造成有秘密无权利,有权利无保护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指导企业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中,要做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结合,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前提基础,有效性是合法性的检验标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要参考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及司法案例,同时要做好效果评估,反复查找问题,深入研讨措施,确保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管用好用。在助企工作和查办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不当使用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广泛宣传。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在我省经营主体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实际管理者由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管理而并非产权人,因此其仅注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者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了解不多。非国有企业也大多因为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原因,对商业秘密权利知之甚少。为此,要以此次“助企建制”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和意义,努力创造我省“注重创新,尊重产权,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氛围。
  (四)做好工作研究和总结上报工作。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利益的核心权益之一,是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市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特点,积极探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的方法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管理体系,为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市要全面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将本地助企建制企业名录于5月3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局。此项工作结束后,请将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
  联系人:林 林
  电  话:024-96315-1-2955
  邮  箱:lnsgp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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