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5-10
实施时间: 2018-5-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市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二、报送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bjsat.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或通过市地税局的“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跳转完成信息报送。请于2018年5月中旬开始通过网上渠道进行报送。
  三、报送资料
  通过网上方式办理的,仅填写电子表单,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表单,其他附送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北京市内纳税人时,任一方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四、其他事宜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税发2017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定期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2018/2/28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 2021/10/1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 冀税办函[2019] 2019/4/1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冀税函[2019]15 2019/1/2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2024/9/14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12/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联合 2019/11/4
关于转发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性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 2023/7/4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湖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