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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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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各开放先导区国资监管机构:
  《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大连市国资委第20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资委
  201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政办发[2010]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加强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对区市县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建立与区市县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七条 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成立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市国资委明确政策法规处为指导监督工作综合归口部门,负责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拟定组织实施专项指导监督,承办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综合归口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有关业务工作部门要立足国资监管,按照指导监督工作的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指导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指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区市县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运作;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要点。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国资委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市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市国资委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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