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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8-1-11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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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为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济南市部门、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济经审组办字[2013]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济南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在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可以对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或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公正性岗位的;
  (四)已经死亡、失踪;
  (五)根据其他规定,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避免重复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济办发[2012]10号)组织实施。
  (二)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审计年度计划。
  (三)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对该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授权相应的母公司代为实施。
  (四)各监管企业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监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兼任非市管企业领导人职务的,对其兼任岗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该岗位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将审计结果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企业领导人员逢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离任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安排一次任中审计。市国资委对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审计全覆盖。
  审计时,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可以重点审计近三年,重大问题应当追溯审计;以前年度已实施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未经审计的年度。
  第八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可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市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市审计机关开展国资系统内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四)指导监督监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所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报请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授权监管企业组织实施,具体操作规范,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市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其直接管理或市国资委授权实施的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审计工作;
  (四)认真配合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纪检组副组长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监督处、考核分配处、产权管理处、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稽查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制度、审议年度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制度、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指导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前,按照市国资委工作安排部署,结合相关处室的审计委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情况、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及历年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向领导小组提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编制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组长、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年度审计计划及计划实施情况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上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情况,对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五年内轮审一遍。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对外投融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董事会建设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关联企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相关以下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领导人员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九条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规方式,建立济南市国委资审计中介备选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承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已通过招标进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
  (二)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三)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六)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七)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八)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
  (四)组织实施审计;
  (五)交换审计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督促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长由财务监督处相关人员担任,必要时由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审计的组织、协调,审计报告的审核等工作。审计组实行双主审制,分别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参与审计组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受聘的审计中介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参与审计组。中介机构项目主审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方式、内容、要求;审计的进度安排;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领导人员在审计进点会上介绍履职情况。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项目委托,通报审计实施安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审计纪律。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被审计企业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代表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与被审计企业充分交换意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对审计组审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下达审计整改意见通知书(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市国资委依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业绩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具体审计评价标准参照《济南市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评价办法(试行)》(济经审组办字[2015]3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应承担责任分为三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证据,在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员也可己方举证,证明其应当或不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谈话、问责等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业绩考核、薪酬发放、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分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
  (二)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对被审计对象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违纪违法严重的,应及时转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在报经市国资委办公会同意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及时组织整改问责,相关企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问责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同时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不能说明原因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事项和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人员,及时进行问责;对确属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分析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委领导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稽查办公室)牵头,纪检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财务监督处等相关处室共同负责督促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七章审计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或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接受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认真组织好现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出具虚假不实审计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所在中介机构5年内不纳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市国资委5年内不再委托相关人员从事相应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所在中介机构5年内不纳入市国资委审计中介备选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监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四十三条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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