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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国资办[2016]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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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内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促进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参照《政府采购法》及配套办法,我委对《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资政[2011]10号)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3月28日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4月1日后中介机构选聘请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2016年3月30日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提升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聘用工作的科学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法律等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服务范围
  第四条 (服务范围)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清产核资;
  (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三)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工资总额、监事会监督检查等专项审计;
  (四)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政府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六)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咨询、论证、评估;
  (七)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以及风险防范等需接受法律服务的事项;
  (八)企业改制、重组等需由国资委直接聘请中介机构的事项;
  (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产权转让、资产出租等事中事后检查;
  (十)市国资委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
  第五条(工作分工)
  政策法规处负责聘用中介机构工作的牵头组织、统一管理和纠纷调处工作;
  各使用处室负责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计划及选聘方式等,协调、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使用中介机构工作成果,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办公室负责统筹平衡中介机构费用预算及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计划管理)
  各使用处室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聘用中介机构计划,包括拟使用数量、服务费用预算等,报各使用处室分管委领导批准。办公室汇总平衡使用计划,报分管中介机构工作的委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审定后,负责在市财政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服务费用。
  第七条(选聘组织)
  成立聘用中介机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工作组由分管中介机构工作的委领导担任组长,政策法规处牵头,办公室、使用处室共同组成,如项目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可邀请专家参加。
  第八条(选聘方法)
  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有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暂未制定办法的,由工作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选聘方法。具体选聘方法有以下五种:
  抽签,价格确定情况下,由工作组对市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随机抽签配比的中介机构,或其它方式产生的备选中介机构,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比选,由工作组对市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随机抽签配比的中介机构,或其它方式产生的备选中介机构,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报价(价格分值比重为10%-30%)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依得分顺序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询价,由工作组向市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随机抽签配比的中介机构,或其它方式产生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中介机构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工作组以最低价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单一来源,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经验、专长等有特殊要求;委托事项与此前委托事项有很强的关联性与连续性;委托事项所需中介机构已由同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市级以上领导协调机构等确定(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中介服务的采购方式。
  直接委托,委托事项情况复杂、重大紧急、涉及单位机密的;调研服务费用在3万元(含)以内;其它单笔服务费用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使用处室直接委托可以胜任该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选聘审批)
  (一)单笔采购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应经分管中介机构工作的委领导批准,5万元(含)以上的报委办公会审议。
  (二)单笔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除单一来源、直接委托外,原则上应当采用比选方法。
  第十条(选聘程序)
  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介机构聘用表》。使用处室填写《中介机构聘用表》,明确选聘方式和对中介机构的要求等,分管委领导和分管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审签后,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启动聘用中介机构程序。
  (二)拟订选聘中介机构方案。政策法规处会同使用处室、办公室、相关专家等拟订选聘中介机构方案,选聘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方法及流程、比选通知、比选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小组组成等内容,按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审签后组织实施。
  (三)选取备选中介机构。工作组按照市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现场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备选范围;相关部门暂未制定办法的,由工作组根据委托事项需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或不低于聘用中介机构数量)确定备选中介机构范围。
  (四)选定中介机构。工作组通过在备选中介机构范围内抽签、比选、询价或以单一来源、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中选中介机构。
  (五)选聘结果确认。工作组成员在《中介机构聘用表》上签字确认选聘结果并由使用处室通知中选中介机构。
  (六)签订合同。使用处室分管委领导作为市国资委授权代表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采取比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1、在中介机构选聘方案中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下浮一定幅度并参照市场行情设定最高限价。
  2、工作组将确定的最高限价作为比选文件的价格标。
  3、通过综合评定打分后确定中选机构及服务价格。
  (二)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委托选聘中介机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1、在中介机构选聘方案中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下浮一定幅度并参照市场行情设定最高限价。
  2、工作组在确定的最高限价下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确定中介服务价格。
  (三)按照询价方式确定选聘中介机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1、在中介机构选聘方案中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下浮一定幅度并参照市场行情设定最高限价。
  2、备选中介机构根据最高限价进行报价,工作组根据最低报价确定服务价格。
  (四)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支付,由使用处室凭中介机构委托合同提出费用支付申请,分管使用处室委领导和分管办公室委领导审签后,办公室支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监督)
  使用处室应就服务项目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使用处室可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法律文件等工作成果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相关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予以复审。
  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完成后,由使用处室填写《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反馈表》对中介机构服务作出评价并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分析后向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纠纷调处)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产生的服务纠纷,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责任)
  中介机构应遵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或行政处罚不利继续执业的,市国资委可终止委托合同,不再纳入备选中介机构的范围。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市国资委可按委托合同约定扣减中介服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不再纳入市国资委备选中介机构的范围,并将其违规执业行为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一)中选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
  (二)违反合同约定,分包、转包、转让接受委托项目。
  (三)存在工作过错。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人员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在聘用中介机构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或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市国资委纪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资政[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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