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日常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49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规范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企业整体资产或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资产另有规定等情形除外。
  第四条 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出租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指企业整体资产或重要建筑物、关键或成套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主要生产经营用资产对外出租项目),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制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六条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其中:资产出租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在出租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企业出租资产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单项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企业整体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企业出租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从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在我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付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业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出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其中,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委托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 企业出租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招租,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资产出租企业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由出资企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强化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严禁隐瞒、截留租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出租资产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租费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二条 企业出租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出租。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等企业内部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租企业资产。已经列入改制、重组、破产计划的企业,不得进行资产出租。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过程中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的,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出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情况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出租资产名称、数量,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市国资委将对各出资企业资产出租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出租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出资企业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工作,备案前的资产出租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哈尔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补充规定》(哈国资发[2013]93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 川国资产权[201 2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