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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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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哈尔滨市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国资委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市人社局每年核定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划分5个等级:90分至100分为A级,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为B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C级,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为D级,小于40分为E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别计算:
  A级:1.7+0.3×(考核得分- 90)÷ 10,即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7至2之间。
  B级:1.3+0.4×(考核得分- 75)÷15,即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3至1.7之间。
  C级:1+0.3×(考核得分- 60)÷15,即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至1.3之间。
  D级:(考核得分- 40)÷20,即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至1之间。
  E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因素权重占20%;企业规模因素权重占80%,其中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数指标权重各占20%,根据考核年度各指标数据从高至低分别分段计算。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七条 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 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三章 薪酬的兑现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分别支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平均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标准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标准发放,待标准确定后多退少补。
  (二)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三)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3年平均支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已经违规领取的奖金及实物奖励要上交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国资委同意后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按照国资委每年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通知,于30日内填写《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记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国资委每年将其审核的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资委或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考核加强和改进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各企业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各企业要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用于测算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八条 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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