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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8]1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5-9
实施时间: 2018-5-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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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基本实现市场出清,推动绍兴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式,按照“分类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属地处置”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切实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修复经济发展动能。加快推动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突出问题导向,抓好顶层设计,因企制宜,统筹协调,分类处置,把握好“僵尸企业”处置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严格依法,规范操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探索优化破产审判机制、府院银联动合作机制,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整合多方力量,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兼并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司法清算一批、托管经营一批”等处置方式,确保2018年底前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分类处置。
  1.鼓励并购重组。对净资产盈余的企业,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盘活设备、土地、厂房等有效资产,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企业升级发展。
  2.推进破产重整。加强资产市场化配置,充分考虑债务人、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意愿,鼓励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推动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固化,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鼓励困难企业与债权人自主协商,通过债务重塑,实现企业重生。
  3.实施托管经营。鼓励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契约形式有条件地托管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受托方凭借自身的管理和资金优势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4.加速司法清算。对产品没有市场前景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竞争力缺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而无法再生的企业,要加快推动司法介入,可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加快破产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尽快实现清算退出。
  (二)深化府院银联动合作机制。按照《绍兴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试行)》(绍政办发[2016]4号)要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银院合作机制,支持法院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探索预重整模式,实现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按照各级法院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支持各级法院与银行业监管机构联动协作,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裁定结果执行,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处置工作。
  (三)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综合采取司法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人民银行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调查跟踪“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支持法院依法预留“僵尸企业”司法拍卖所涉税费,切实维护法定征收权益。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从事非法民间借贷等情况,市信用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结合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发挥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倒逼“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支持人民银行建立“僵尸企业”监测数据库,引导主债权银行加快“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督促银行综合运用清收、诉讼、核销等方式,加快“僵尸企业”贷款处置,有效盘活信贷资源,优化调整信贷结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僵尸企业”处置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工作。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金融监管、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法院建立密切联动机制,切实强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合力。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僵尸企业”处置税收政策举措的通知》(浙地税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有关政策,支持“僵尸企业”加快盘活有效资产,加快处置工作进度。落实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依法予以税前扣除。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僵尸企业”需安置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是“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建立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严格督查跟踪,对未按要求完成处置工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效问责。
  附件:2018年绍兴市处置“僵尸企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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