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8-4-28
实施时间: 2018-4-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四、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降低部分涉 黑价联[2014]69 2014/8/1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 2014/1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 京国税函[2011] 2011/2/1
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辽政府令66号 1996/4/10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1]685号 2011/5/2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吉财非税[2009] 2009/11/26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沪价费[2015]15 2015/10/15
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发改价格[2016] 2016/11/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浙财综[2017]19 2017/7/1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财 绍市财综[2013] 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