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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资发[2017]29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8-9
实施时间: 2017-8-9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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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3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自治区2017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重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国资委代章)
  2017年8月9日
  自治区2017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重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区2017年“三供一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正式协议、框架协议达到70%,其中供电设施分离移交达到80%。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分离移交资产、费用、人员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坚持“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的原则。依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标准,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协调指导,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坚持按不低于我区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维修改造的原则。分离后的“三供一业”能达到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工作统筹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1.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2017年4月底已完成)
  2.制定自治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住建厅负责,2017年7月中旬已完成)
  3.制定“三供一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社厅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4.制定行办下属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案。(自治区经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5.制定原区属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案。(原主管厅局、国资委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二)推动落实重点工作
  6.明确自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代表和联络员,便于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自治区国资委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7.编制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总体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协商签订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向主管厅局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分离移交企业负责,2017年6月底已完成)
  8.审核上报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维修改造费用申请等相关材料。(分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负责,2017年6月底已完成)
  9.审核批准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方案和补助资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10.拨付“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11.指导规范“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招投标事宜,推进“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作。(自治区经信委、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12.建立“三供一业”移交项目工作台账,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维修改造任务。(自治区各相关企业,2017年12月底完成)
  13.电力部门负责制定供电入户的维修改造标准和移交工作指引,做好供电项目分离移交的接收工作,确保2017年完成80%供电设施分离移交任务。(国家电网新疆公司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14.供(排)水、供热(气)单位提出供(排)水、供热(气)入户的移交工作指引,做好供(排)水、供热(气)项目分离移交的接收工作。(乌鲁木齐水业集团,乌鲁木齐热力总公司、新疆燃气集团等单位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15.统筹协调中央驻乌企业和自治区本级驻乌企业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对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完成供电、供(排)水、供热(气)设施分离移交任务。(乌鲁木齐市政府负责,2017年12月底完成)
  16.对已完成项目维修改造的,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办理清产核资、资产移交等手续,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分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和乌鲁木齐市政府负责,协调移交和接受单位,2017年12月底完成)
  17.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负责督导“三供一业”移交企业,编写“三供一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填报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和分离移交户数明细表,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对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企业,相关接收单位要做好供电、供(排)水、供热和供气按户(表)计量收费及物业管理工作。(分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负责,2017年12月底完成)
  (三)开展督导调研工作
  18.加大对任务量大的2个地州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家自治区本级企业(有色集团、路桥公司)的督导工作力度。(自治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年工作)
  19.建立督查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地。对自治区本级各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解决办法。(自治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年工作)
  20.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通报“三供一业”移交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本级各企业每半年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沟通交流经验做法。(自治区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全年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三供一业”工作,自治区本级各企业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亲自负责分离移交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各企业落实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本级各企业要将所属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考核体系,制定工作进度定期报告制度和奖惩标准。各有关单位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解决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分离移交的执行力。
  (三)强化改革探索。充分鼓励各企业锐意进取、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特别是针对矛盾问题多、攻坚难度大的分离移交单位,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独立工矿区、破产企业和物业领域“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导引,大力宣传“三供一业”进展成效、典型经验和实际变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资金监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单位要按照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严禁“以拨代支”将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接受方或接受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要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开展工程维修改造。对未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仅完成部分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强化资产管理。移交和接收双方要做好资产移交,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履行批准备案手续。特别是对产权不清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资产要进行重新确权,明确“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分离移交责任主体,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做好核算和入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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