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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8-25
实施时间: 2017-8-25
法规类型: 其他 境外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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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17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试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7年8月25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地区)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企业功能定位是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分类方案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16﹞353号)明确的省属企业基本类别。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云南省省属企业分类方案》明确的各省属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云南省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决策科学、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制定并发布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打造国际化经营平台,合作开辟海外市场,创新国际化经营模式。
  第五条 省属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责对本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境外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检查与审计,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融入国家和云南重大战略布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突出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创新业务拓展模式,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顺应全球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态势、国际规则变化,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科学健康发展。
  (三)坚持立足实际、能力匹配,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以质量效益为中心,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境外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境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境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境外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建立、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创新投资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制定的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的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需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境外股权类投资: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内部决策文件;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含其他股东情况)、依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估值)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法律意见书;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内部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方案;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省国资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对需要调整改进的投资项目提出相关要求,企业完成整改并报经省国资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否决,企业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相应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分类方案》明确的主业范围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注重内外产业协同,不得在境外从事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拓展业务范围的,应严格进行项目论证,审慎决策,并纳入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企业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内部决策程序、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等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过程管控,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境外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每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时,一并报送境外投资季度完成情况。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底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选择部分项目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企业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经济效益、技术进步、市场占有、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省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审计时,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境外投资项目推进及效益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根据项目类别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根据情况积极引入其他省属企业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优势,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主动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建立公共关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省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有泄露省属企业投资信息、违规干预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等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属企业承担的由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省属金融企业投资监管同时遵守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
  一、禁止类
  (一)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六)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八)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三)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五)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决策的境外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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