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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资财评[201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3-1
实施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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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
  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
  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
  (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二)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或现金流紧张的省属企业,不得开展基金投资。
  (三)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专项资金等限制性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四)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设立或投资基金。
  (五)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六)不得以基金形式(资本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机构除外)对以下单位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单位;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基金管理能力的单位。
  (七)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业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三、建立基金投资监管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开展基金投资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应在备案或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单项基金认缴额超过省属企业本级净资产10%或10亿元(含)以上的基金实行登记制。企业需在实施基金投资前,将基金概况、资金来源、基金规模、投资行业或范围、实施年限等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登记。
  (三)企业基金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包括:对基金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基金参股、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控制权转移;基金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合作方严重违约,以及其他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四)省属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基金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就掌握的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基金投资决策管理
  (一)审慎开展基金投资活动。按照《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明确决策程序,规范授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决策或个人专断。
  (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基金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基金投资计划应当包括基金总规模及分项基金规模、当年投资安排、资金来源、投资行业或范围、实施年限等。
  (三)严格筛选基金项目。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基金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并由第三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审核意见。
  五、强化基金投资过程管控
  (一)企业基金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审核确定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二)企业具有控制力的基金涉及市场化行为的,应按规定以招投标、比价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企业要加强基金业务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等直接获得凭证的投资外,必须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四)企业通过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投资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五)企业要加强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对具有控制力的基金,要纳入合并范围;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严禁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不断提升基金投资管理财务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会计方法应用,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方法等创新,为基金投资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支撑。
  (六)企业要加强基金运营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运营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措施,掌握基金项目运营和财务情况。加强基金运营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查,在发生影响投资安全的情况前,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七)企业基金投资退出,原则上要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要求进行。在章程协议中明确退出方案,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六、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机制
  (一)健全基金投资考核评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项目风险和收益偶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进度监测和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基金投资进度和绩效作出合理评价。
  (二)开展基金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要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查找项目成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并编制基金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内容、主要变化和问题、原因分析、经验教训、结论和建议、基础数据和评价方法说明等。
  七、严肃违规基金投资责任追究
  (一)企业基金投资中,存在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不按规定签订基金投资协议、与基金合作方恶意串通或关联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对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或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中有关活动等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将责令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违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基金投资损失或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损失特别重大或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国家和我省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属企业基金投资业务发展需要,结合风险管控要求,出台相关操作指引或调整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省属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本通知出台前已开展的基金投资业务,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浙江省国资委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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