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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资发[2017]3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11
实施时间: 2017-4-11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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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省国资委对《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7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2017年4月11日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令),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以及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科学规范地实施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五)全员业绩考核原则。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七条 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成本意识,不断改善和提高资本运营质量,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 注重企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
  第九条 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注重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作用,年度主要考核指标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宏观经济形势、行业运行态势、国资委年度总体目标任务及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主要考核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二档:目标值(正值)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为负值且较上年没有改善。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年度主要考核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指标后正常计分,进入“A”级考核级别,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及超额完成幅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加分受限,进入“B”级及以下考核级别。
  第三档目标值:加分受限,进入“C”级及以下考核级别。
  第四章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对标指标与否决指标。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期实际完成值或上期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及“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的企业,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导。对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且预计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企业,按月预发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建立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综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年度考核指标中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任期考核指标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且没有改善的,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物质激励主要包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一个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高于上一年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被考核评价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给予0.03倍的考核评价系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科技创新中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任期考核中给予0.02倍的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降级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因发生改制重组、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企业设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三十九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科学地确定考核目标及考核结果,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得授权的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整体水平、行业特点及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对董事会、董事等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施全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全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重新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冀国资[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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