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24
实施时间: 201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81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汇总开具
  纳税人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可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规定的项目在系统外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 2025/3/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 鲁国税函[2005] 2005/7/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5/6/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2021/5/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农产品增值税 闽财税[2018]2号 2018/1/12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和大豆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相关工作的通 发改农经[2022] 2022/3/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22/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 宁政办发[2017] 2017/5/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2/9/1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