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24
实施时间: 201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6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汇总开具
  纳税人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可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规定的项目在系统外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2/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3/11/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2/3/15
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9/8/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 2003/8/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 琼国税函[2004] 2004/1/6
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6/8/16
2015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