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4-27
实施时间: 2018-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相关附件:
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国税发[2004] 2004/3/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 赣国税函[2008] 2008/12/2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10]13 2010/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 赣国税发[2008] 2008/12/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黑国税函[2004] 2004/5/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 大国税函[2009] 2009/1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 新国税函[2001] 2001/11/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 津国税流[2005] 2005/7/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 2001/4/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雅安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