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3-1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粮食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提供财政、地税部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审核发布,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粮食局
  2018年3月1日
  广东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布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由各级商务、粮食等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国家和我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后,应及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含商品储备种类、任务、经费补贴情况等),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发布。
  第五条 纳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企业,按照财税[2016]28号文和税务部门减免税备案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发生变化的,由各级商务、粮食、财政、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2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延续执行,本办法相应继续执行。
  第八条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享受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6]28号)公布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2016-2018年补充新增企业名单按照本办法办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天津市市级和区 津财税政[2010] 2010/4/27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闽财税[2012]4号 2012/1/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 津财税政[2013] 2013/11/1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 2014/3/6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 闽财规[2022]6号 0001/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2]6号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0]3号 2019/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 财税法[2010]13 20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