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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统[2017]30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9-13
实施时间: 2017-9-13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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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本省、本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和党委专职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等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管理,明确目标导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和权重,确定不同的考核侧重点,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分类监管要求相适应、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紧密挂钩的差异化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致力于完成政府出资人赋予的重点战略目标和任务,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坚持综合评价,完善激励机制。通过对企业经济效益、功能任务和社会效益等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结合采用历史平均水平对比和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对标的业绩考核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既要引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方式,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又要鼓励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区域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现权责利统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情况同其薪酬所得直接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在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合理拉开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使责权利有机统一。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上年度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其中:上年度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设定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在不超过0.9的范围内由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之和即任期内各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九条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在总年薪水平范围内,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构成及总薪酬水平的确定,按照本市出台的有关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连续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差异化的考核方法。
  (一)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和服务区域战略。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和持续经营能力等财务指标,兼顾社会效益和服务区域战略任务完成情况。
  (二)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区域战略、保障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三)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确保城市正常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所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考核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附注等资料为基础;所涉及的相关功能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任务考核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或社会评价结果为基础。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功能任务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按政府要求承担的服务区域发展、保障经济运行、拓展新兴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及其他重大专项任务和民生保障任务等事项,纳入功能任务清单予以单列考核。对因此发生的前期费用和培育期形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不计入当期考核利润。
  第十五条 为推动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创新投入费用,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可视同利润。
  第十六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或因政府主导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不可抗力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指标数据,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对比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一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构成。具体根据企业归属类型不同分别设置如下:
  (一)基本指标。商业类企业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为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二)分类指标。由个性财务指标和功能任务指标构成。个性财务指标两个,由市国资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功能任务指标根据各企业实际承担的功能任务事项确定。
  (三)评议指标。由奖励性加分项和惩戒性减分项构成。对考核年度内企业(含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经营业绩优异及在技术创新、管理提升、重大改革重组、品牌拓展、招商引资、企业党建、承担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性加分;对考核年度内企业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信访维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风廉洁建设、法治国企建设,以及完成市国资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管委会)布置的相关日常性工作任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给予惩戒性减分。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根据指标的不同功能分别设定:
  (一)基本指标。
  1. 利润总额目标值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计算确定。
  2. 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目标值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权重50%)和考核年度同行业标准值(权重50%)加权平均计算确定。考核年度同行业标准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其中商业一类企业对标同行业同规模(或全行业同规模)的良好值,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对标同行业同规模的平均值。
  (二)分类指标。个性财务指标由市国资委统一以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计算确定;功能任务指标以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数作为目标值。
  (三)评议指标。根据评议结果分值直接计入综合得分,不设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标行业的选择,主要根据企业分类结果及其主要业务板块所处行业,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考核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行业基本分类,选择确定一个最为合适、最为接近的对应行业。
  对于商业一类企业,如其只有单一业务板块或者虽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板块特别突出的,则以该主业所对应的行业作为对标样本选取行业;如其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且各主业板块发展相对较为均衡的,则以全行业作为对标样本选取行业。
  对于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以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任务所对应的行业作为对标样本选取行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标行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具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并下达考核指标目标值。每年6月底前,由市国资委向各企业下达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二)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次年5月底前,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工作部署,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结合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于9月底前,形成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四)确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年度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所在企业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企业,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第二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财务指标和评议指标构成。具体根据企业归属类型不同分别设置如下:
  (一)财务指标。商业一类企业财务指标为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商业二类企业财务指标为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公益类企业财务指标为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资产负债率或总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
  (二)评议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任期经营情况总结报告、监事会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评议内容包括:
  1. 企业战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
  2. 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3.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4. 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5.“三重一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根据指标的不同功能分别设定:
  (一)财务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以企业上一任期完成值作为目标值。上一任期为不完整任期时,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前三年该指标的平均值计算确定。
  企业上一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低于3.5%时,以3.5%作为目标值;企业上一任期不良资产比率完成值高于2.5%时,以2.5%作为目标值。
  2.平均资产负债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一任期三年该指标的平均值计算确定。
  (二)评议指标。根据评议结果分值直接计入综合得分,不设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并下达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确定各企业纳入考核的财务指标目标值,随同任期第一年考核指标目标值一并下达各企业,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二)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任期结束的次年5月底前,各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依据任期内各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企业任期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任期内各年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于任期结束的次年10月底前,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四)确认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任期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所在企业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企业,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按不超过上年绩效年薪的50%的比例预发放,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领取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领取考核任期的任期激励收入。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考核任期的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组织批准在下属企业兼职或在本集团之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且工资关系不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全额扣减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三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相关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福利性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及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及相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缴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不得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缴存基数按国家和本省、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十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或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本省、本市规定之外领取任何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薪酬水平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内容,按照厂务公开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市国资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其审核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总体水平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市国资委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免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 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规定之外福利性待遇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外,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部分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将部分或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市国资委将依有关制度规定,部分或全部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新设企业或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行特殊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国资委制定的《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厦国资统[2011]411号)和《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厦国资统[2011]412号)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同时废止。2016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计算口径及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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