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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统[2017]25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8-23
实施时间: 2017-8-23
法规类型: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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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国有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12]71号)有效期已届满,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总部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对外捐赠原则、捐赠类型和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审批权限,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规范操作。
  二、要按规定种类和用途实施捐赠
  企业可实施捐赠的种类和用途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三、要遵循量力而行原则合理安排捐赠
  (一)商业类企业集团总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投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之和,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5%。
  (二)公益类企业集团总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投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金额之和,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5%。
  (三)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发起)的重大救灾、救助性捐赠,不受上述限额限制。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在企业捐赠限额内,牵头组织所出资企业实施重大救济性和公益性捐赠。
  四、要严格执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单项或单批捐赠财产金额不足50万元的,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办理捐赠手续,每年度由集团总部(一级企业)按要求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单项或单批捐赠财产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集团总部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
  上述捐赠财产为非货币资产的,其价值以上月末该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准。
  五、要进一步加强日常捐赠管理
  (一)企业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救灾救助和公益捐赠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三)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渠道,向不属于本意见规定捐赠对象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任何用于受赠人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建设单位福利设施、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个人自身需要的财产赠与。对于不具备接受捐赠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募捐,企业应依法予以拒绝。
  (四)企业应根据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填报《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表》,随同年度财务预算一并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其中:年度对外捐赠控制限额以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预算数为基数,对照相应捐赠控制比例测算得出,年度执行中再根据净利润预算实现情况及时调整捐赠限额;年度拟捐赠事项种类和金额,根据本企业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填列。
  (五)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拟订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相关核准程序。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六)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1.按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2.按规定应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企业董事会或授权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后,由集团总部统一上报。
  企业申请核准材料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核准表》、企业董事会或授权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会议纪要)、捐赠方案、受赠方接受捐赠的函件等有关材料。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捐赠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核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捐赠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企业。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企业方可签订捐赠协议并办理捐赠手续。捐赠事项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将捐赠协议及受赠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等后续材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个捐赠事项或对同一受赠主体的同一批捐赠财产,不得进行拆分。
  (八)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但参加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发起)的重大救灾、救助性捐赠活动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及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等可能导致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十)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十二)企业每年应当依据当年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事项,如实编制《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到集团总部,最终形成集团汇总统计表,并由集团总部草拟集团对外捐赠支出情况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一并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十三)企业对外捐赠财产应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和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十四)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并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认的对外捐赠事项,可在当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受赠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金额,视同利润予以加回。未报经确认或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捐赠支出,在考核时不予加回利润。
  六、要认真履行捐赠信息公开义务
  企业应按照厂务公开要求,按月或按季公开对外捐赠情况。公开内容包括每个捐赠事项的受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日期、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公开时间为次月5日前或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对外捐赠信息应在企业内部通知公告栏板上和企业门户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监督。
  七、要强化对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适时组织对重大捐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方规范捐赠资金用途,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在对外捐赠内部决策程序、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三)企业监事会应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不定期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八、对违规捐赠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未按规定制订对外捐赠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违规拆分捐赠项目、超出本意见规定范围和限额对外捐赠、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等问题,情节轻微的,责成企业限时整改;情节较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企业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个人名义捐赠企业财产、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是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二)对于暂未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统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履行企业对外捐赠管理职能;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总金额的控制比例,由主管部门(单位)参照本意见有关商业、公益两类企业的规定,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表》
  2.《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核准表》
  3.《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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