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7]16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9-11
实施时间: 2017-9-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厦门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即以营业执照为基础,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动态增加,成熟一批合并一批,由市政府按照改革进展和具体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工作按照本方案推进,不再另行制定。
  第一批于2017年10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自贸试验区试点),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货物仓储理货备案,货物运输配载备案,货物运输代理备案,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广告发布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印章刻制备案,技术经纪机构备案,在厦执业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共二十四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营业执照一起合并办理,实现“二十九证合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实时推送到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从“共享平台”下载或接收登记信息。
  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自行梳理,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三、“多证合一”工作流程
  (一)一窗受理
  “多证合一”继续采用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逐步达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共享平台”,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企业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服务窗口重复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二)一次采集
  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原则上以我市“五证合一”改革确定的共享数据指标项为标准,被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的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一次集中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窗口通过“共享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放管服”的关键一步,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战”,涉及的部门更多,融合的业务更广,技术难度更大,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二)部门协同推进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市场监督局牵头、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配合,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法制局及其他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改革工作,对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多证合一”改革数据指标的录入,完善“一表登记”制度,做好“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核发及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并实时将相关数据上传给“共享平台”,承担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编办(审改办)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分类处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并推进确需保留的涉企证照事项规范化运行。
  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进一步牵头改造完善“共享平台”,做好与市智慧审批综合平台、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自建系统等之间的数据接口对接调试工作,保障“多证合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在上述各系统、平台之间的传送和接收;配合对接全省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连通和保障改革涉及单位自建审批系统、“协同平台”、“共享平台”、“单一窗口”之间的数据网络通道,保障“多证合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在“协同平台”与部门审批系统之间的传送和接收;编制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立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负责对接全省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统筹协调系统改造的项目立项、评审,做好改革配套服务器资源等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保障。
  自贸委负责扩容改造“单一窗口”与“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通道,对接海关、国检、口岸办等部门审批系统,保障“多证合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在“单一窗口”与海关、国检、口岸办等部门系统之间的传送和接收。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沟通对接全省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
  市法制局对实施机关关于涉及“多证合一”改革需要拟定的修改本市法规、规章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程序推进有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对“多证合一”改革需要升级改造审批系统、平台的单位,要在采购方式上给予积极支持,允许实行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方式,确保改革如期推进;做好政策宣传、人员岗位等经费保障工作。
  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厦门港口局、市口岸办、厦门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接收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与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市市场监督局、市效能办要适时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深化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数据实时上传给“共享平台”,并根据市级相关部门确定的关键字将数据自动筛选,由“共享平台”推送至市一级各部门,市级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分发、反馈数据。
  要充分发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将有关信息在公示平台上公示,推进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共享的数据指标和技术规范,对内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倒排时间表,按照规定时限接入“共享平台”。同时要对内部登记和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确保我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要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各区、各有关部门将其信用信息和信用情况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将相关监管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商事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后,依托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注重政策宣传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加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和企业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窗口保障
  “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级政府要通过合理调整人员安排,配强配足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基层人员信息共享操作培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特别是改革相关政策。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系统软硬件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窗口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有关单位:部省属在厦单位、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 2015/6/2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 2020/9/1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内地税字[2017] 2017/9/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 厦府办[2018]11 2018/6/2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 津政办函[2017] 2017/9/2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 粤工商[2017]20 2017/8/3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 深市质公告[201 2015/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琼府办[2017]13 2017/9/4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市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