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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7]1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16
实施时间: 2017-3-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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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6日
  南昌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南昌”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支持、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食药监、交通、环保、邮政管理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鼓励信用、房地产、建筑业、医药商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建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鼓励、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青年志愿者、五四奖章获得者、青联委员、青年文明号集体、道德模范和捐助个人或企业等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将其荣誉纳入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优良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
  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公益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诚信主体,市信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实施联合激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根据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直有关部门。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诚信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继续深化在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税务、安全生产、食药监、物价、环保等监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依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市金融办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税务部门联合银监部门、金融机构,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各级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和“信用南昌”等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市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推荐守信激励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表彰并推荐诚信会员。
  责任单位:市会展办、市金融办,市投促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等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行业指导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不开发行为、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国动办。
  (八)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直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土地竞买活动等。
  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或者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特别是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责任单位: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南昌”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先诊疗后付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市不动产登记局等有关部门。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群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级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十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快建设南昌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依据《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依托税务、社保、民政等20多个部门的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在公共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市民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推行市民卡和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开发“数据-模型-场景”的创新个人信用产品,将市民个人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计入市民卡。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个人信用信息“含金量”,将信用理念切实融入市民生活。
  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民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市信用办会同发起部门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实施跨部门、跨地区联动。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昌九(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探索开发统一的信用产品、建立区域信用信息联合披露使用制度、推进区域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及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文件部署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和“信用南昌”网站公开,同时归集到“信用江西”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南昌”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延伸,尽快形成市、县二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江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联合实施部门间的协同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加快推进我市在全市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将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等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七)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市直各部门应依法依规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响应机制和工作规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制性措施清单和推荐性措施清单,报送市信用主管部门,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各责任部门须在2017年3月24日前将本部门首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清单报送市信用办,以便市信用办统筹出台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未及时报送视为未按要求开展信用工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予以扣分。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工信委、市人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新局、市旅发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通过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修复个人信用,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一)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共享、公开和使用活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动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完善南昌市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对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提供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大张旗鼓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范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委、市综管办、市商务局、市市政公用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鼓励各区县、有关部门先行先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市信用办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全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陈洁,联系电话:83880626(兼传真)
  电子邮箱:8141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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