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29
实施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1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执行。
  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6] 2006/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 桂地税发[2001] 2001/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 黔地税发[2006] 2006/4/29
江苏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处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 苏财税法函[200 2009/1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适用 粤国税函[2006] 2006/8/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 粤国税函[2005] 2005/5/31
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6]83号 1996/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 晋财预[2003]87 2003/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京地税企[2006] 2006/12/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粤国税函[2005] 20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