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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8
实施时间: 2018-4-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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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的完成信息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进行信息报送的机构
  全省(不含深圳市)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信息报送时点及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信息报送的方式
  2018年5月10日起,您需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信息报送,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线上报送的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
  四、其他事宜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微博ID: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tax),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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