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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6]15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4-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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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创台州民营经济新辉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
  (一)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经台州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项目建设标准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2.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可约定竞买人竞得50年土地使用权后,选择20、30或50年任一种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成交价结合相应年限系数计算确定,各年限地价对应50年地价系数分别为:20年0.5,30年0.6。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交付土地之日起50年年限内申请续期使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签订时点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缴纳续期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3.工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可先签订期限一般不高于6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期50年地价的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二、大力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三)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城乡面貌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四)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规定,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联合成片集中改造的工业用地项目,由产权人拟定成片改造方案后联合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市场主体收购多宗相邻地块进行整合改造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可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项目经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单宗再开发改造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改造项目涉及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应先行补办出让手续。改造项目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市场价格评估,并经集体会审后确定。
  (五)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开发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关于推进零增地技改适当调整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0]20号)不再执行。
  (六)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或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的,经申请可批准协议出让,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七)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中原乡(镇)集体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原村集体土地,已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其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土地征收协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按照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的违法工业用地,符合台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项目供地手续。对已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工业用地但目前实际用地未达到相应建设用地双控指标要求的,可在制订包含产业性质、双控指标、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的改造提升方案,作出项目建设承诺后,先予办理供地手续。
  补办用地项目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原违法用地者回购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点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筑质量安全须经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三、鼓励和允许工业用地适度流转
  (九)鼓励土地权利人退出土地,将存有空闲工业厂房的土地交由政府收储或者进入市场流转,积极盘活利用。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进行分割转让。
  (十)鼓励土地权利人采取出租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工业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城市或镇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在保持主体建筑不变前提下,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适当改造出租用于兴办生产性物流、工业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保留工业用途不变。
  (十一)鼓励分散的工业用地整合利用。工业企业为集中生产经营合并厂房,需要将多宗分散土地进行集中整合利用,或者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原因需要优化用地范围的,可与相邻企业协商进行工业用地调换,按不动产调换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24号)中的“竞得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新设立企业的,竞得人在新设立的企业中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份占三分之一以上的除外)”和“建设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企业股份不得变更”两项规定暂停执行。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允许整体转让。原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经受让人申请可按本文件规定予以调整。
  四、允许工业用地适当分宗登记
  (十三)工业企业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在项目投资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前提下,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将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宗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分宗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工业用地配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是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和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土地出让和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构建多层次评价考核机制,严防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精神,工业用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出让(租赁)。对涉及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补缴价格确定等必须严格按政策执行、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对涉及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或分宗登记的,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规范有序推进。为确保工业项目及时开工投产,按照本意见实行工业项目差别化供地(出让、租赁)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履约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出租)合同附件。
  (十六)优化审批服务。按照“精简、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各地要组织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完善项目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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