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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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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再创台州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推行联审机制,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
  (二)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三)严格落实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征地管理费、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计量认证费和暂停企业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落实企业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政策。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六)开展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适度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七)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四、降低企业要素资源成本
  (八)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从2016年1月1日起,市区非居民液化天然气基准价格由5元/立方米下降到4.3元/立方米。对部分淘汰落后产业实施差别电价,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九)支持企业对厂区内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单独装表计量,企业可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建筑密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十一)创新供地方式,组织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区域试点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适当下调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
  (十二)加快工业项目推进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开工工业投资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他收费项目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落实鼓励旧厂区改造和“零地技改”政策,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旧厂区实施厂房加层改造和改翻建,提高建筑容积率,符合条件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六、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十三)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四)落实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十五)优化小微企业出口退税服务,简化审核力度,创新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七、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
  (十六)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企业所得税重组所得。
  (十七)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规划局)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八、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
  (十八)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十九)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物价、民政、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收费及管理,要指导、协调、监督中介机构切实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二十)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
  九、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一)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
  (二十二)深化企业贷款“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提高对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金融机构要对受“资金链、担保链”影响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措施,注重“两链”风险中优质企业的保护,对基本面良好、生产经营正常、运作规范、偿债有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
  (二十三)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对银行机构的考评机制,将银行企业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要指导和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逐步降低企业贷款综合利率至全省平均水平。优化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结构,鼓励各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工业贷款和新增贷款占比不低于30%。
  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二十四)充实和调整台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涉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涉企收费清理、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扶持工业经济、土地资源利用等5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台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定期召开五5个工作小组会议,市政府相关领导专题听取各工作小组情况汇报,部署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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