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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7]3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24
实施时间: 2017-3-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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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在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未尽责的追究。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一)健全责任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台帐资料;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到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与企业奖惩制度挂钩;落实外协单位安全责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并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二)强化安全培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积极推行中介机构参与的“全员式、订单式、互动式、现场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模式。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保障安全投入。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保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检查、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对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强化风险管控。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要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切实加强爆破、吊装、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管控措施。积极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区域协作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机制,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加强应急保障。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三、完善机制,持续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
  (一)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建立优胜劣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文化、社会信用等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提高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中介服务、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平台,积极探索企业自主购买服务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兼顾保险(金融)参与管理、区域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多种社会化服务模式,引导企业依托专业服务力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多元化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决策支持、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
  (三)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管理、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质量强市工程为契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大力加强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特别是在线监控预警、安全自动防控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应用。在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领域,大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
  (四)积极发挥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各地各部门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渠道,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曝光力度。健全新闻媒体参与机制,强化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支持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
  四、依法治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厘清和细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管理范围和执法边界,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
  (二)加强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结合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高能耗、高风险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等高风险项目安全准入关。
  (三)加大执法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监管的地区和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以“低、小、散、危”、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失信“黑名单”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考核问责范围,要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
  (四)实施信用激励约束。各地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重要指标。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融合,规范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和“黑名单”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用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与银行贷款、参保费率及赔偿比例、电力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投融资、政府采购、项目核准、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技改贴息、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名牌产品等方面挂钩,给予相应的激励或约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和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治本之策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市安委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手段,研究制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政策,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其享受一切政策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政策保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同时,要持续加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经费保障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条件;在区域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治理、社会化服务、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工作试点和难题攻关等方面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完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法治宣传。广泛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以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弘扬法治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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