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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资发[2016]8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19
实施时间: 2016-9-19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宁夏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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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16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16年9月19日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全面掌握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状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资料;所称财务决算,是指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负责财务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财务预算的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上报;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各内部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预算执行;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预算执行。
  第八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财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
  (二)严格执行核准后的财务预算;
  (三)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四)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监控等。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和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1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将预算目标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编制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审核、调整、汇总的基础上,按照合并口径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并下达各级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及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适时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加大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考核,增强预算的控制和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五)发生其他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章 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决算应当将企业之间的内部投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抵销。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以经营年度内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中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可靠性原则,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和会计记录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客观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不得人为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方法及财务指标年度期间口径保持衔接。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应当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统一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以年末结账日产权隶属关系确定合并会计主体。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结账日已办理完毕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财务预算报表;
  (二)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函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监事会。文函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决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财务决算报告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财务决算报表;
  (二)财务决算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二)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三)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大产权变动,重要资产转让、出售,以及债务重组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情况;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情况;
  (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名录及股权比例情况;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九)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十)财务决算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发生亏损的主要原因分析;
  (四)年度内实现和交纳各种税款的有关情况;
  (五)主要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化及资产的周转情况;
  (六)对外投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九)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经营发展计划;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函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文函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四)企业对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
  (五)对财务决算审计意见未进行调整的原因及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责任体系;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报告及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数据;
  (三)按照要求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快报对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分类监测,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报表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决算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关人员在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自治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缺陷、或者造成审计结论失真的,自治区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收集、审核、汇总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进行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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