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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股权质押及委托管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8-27
实施时间: 2009-8-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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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做好筹融资工作,促进企业依托国有资本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产权管理中国有股权质押及委托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国有股权质押及委托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的规范性
  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的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工作,在涉及以国有股权质押进行筹融资、以国有股权托管进行企业改革及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股权质押,由省国资委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对属于省属企业的重要子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及股权托管工作,由省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所属其他各级子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及股权托管,由各省属企业决定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省属企业重要子公司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公司等。
  二、国有股权质押的备案管理
  (一)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的基本要求
  1、省属企业为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的申请单位。
  2、省属企业以持有的所属重要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开展筹融资活动的,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权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总额的50%,且剩余股权应仍具有相对控股地位。
  3、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要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定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
  4、需由省国资委备案的国有股权质押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
  (1)省属企业关于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的申请;
  (2)国有股权质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国有股权质押协议书(草签);
  (5)拟质押股权企业及国有股持股股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拟质押股权企业及国有股持股股东近期财务报告(年报或中报);
  (7)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8)关于国有股权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9)其它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的程序
  1、拟质押股权企业协助国有股持股股东在股权质押协议书草签后一个月内就国有股权质押事项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按前款要求提供备案材料。
  2、省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管理的其他要求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的备案手续,由省国资委向提出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申请的省属企业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备案表是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2、以国有股权质押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用途使用。
  3、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发起人国有股权、司法冻结期内的国有股权、涉诉的国有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4、提出国有股权质押备案申请的省属企业将其所持国有股权用于质押后,必须认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当债务到期不能按时偿还,需要与债权人协议转让国有股权抵偿债务时,应在转让股权前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将国有股权直接过户到债权人的名下。
  5、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规范行使股东权力,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和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三、 国有股权委托管理的备案管理
  (一)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的基本要求
  1、省属企业为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的申请单位。
  2、由于企业改革、资产重组以及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等因素,省属企业以持有的重要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委托管理的,须确保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国有股权托管事项,应报送以下材料:
  (1)省属企业关于国有股权托管备案的申请;
  (2)国有股权托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国有股权托管协议书(草签);
  (5)被托管股权企业及国有股持股股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被托管股权企业及国有股持股股东的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报);
  (7)关于国有股权托管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的程序
  1、被托管股权企业协助国有股持股股东在股权托管协议书草签后一个月内就国有股权托管事项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按前款要求提供备案材料。
  2、省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的其他要求
  1、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应以确保国有股权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转换机制、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能力为前提。
  2、国有控股股东拟转让控股权的,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公司控制权。
  附件:1、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
  2、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表
  云南省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1、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docx    
2、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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