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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7-30
实施时间: 2015-7-30
法规类型: 云南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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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加强法制工作,提高依法治企水平,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强化法律工作在企业中的权益保护、行为规范功能,促进企业法制建设与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全面融合,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2014-2016年)目标,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化水平,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监管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加快省属企业法制工作与中央企业、国际先进企业对标步伐,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法律服务支撑
  (三)加强规章制度合规审核。明确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计划编制、调研、审查、修订、公布的全过程参与制度,重点规章制度组织专家进行专题法律论证,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支撑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执行的流程梳理、效果分析,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
  (四)加强公司章程管理。严格依照《公司法》、《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出资企业章程。规范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程序,建立动态调整完善机制。贯彻落实权力、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各方的权责边界,规范对所出资企业相关各方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强化章程管理权威和约束力。
  (五)强化重大事项合规把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及时参与决策程序,重要决策应当听取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坚决杜绝违法决策。全面分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重大项目的法律需求,以深入落实法律意见书制度为抓手,构建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审核服务水平。建立重大项目法律专员制度,每一重大项目至少安排一名法律专员,特别重大项目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全程跟踪项目推进,全程防范法律风险。
  (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合同审核和监管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合同起草、签订环节,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签署审核意见的合同不得签署,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完善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规范性合同文本,统一合同签署流程,加强对合同的执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推进合同信息化监管,实现合同执行情况随时查询,自动跟踪、自动预警。
  三、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管理体系
  (七)建立企业法制工作对标管理机制。选择拥有完备法律管理体系、较高法律管理能力和成熟管理方法的中央企业、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对标,学习先进经验,设定对标指标,明确对标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对标管理工作落实,推动省属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八)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坚持法律风险防范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通过全方位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分析法律风险信息,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或手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法律风险进行适时监控,定期开展企业法律风险自查自纠活动,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应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并做好防控工作,对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要妥善制定化解方案,积极应对,维护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九)健全企业法律纠纷涉诉事项处置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应对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责任。各企业应认真制定方案,积极应对,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对重大疑难案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构建省属企业间法律纠纷案件协调机制,省属企业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需要提起法律诉讼、仲裁的,应当报告省国资委。
  (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基础管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使用、作价出资、质押担保等制度,规避商标被抢注和专利侵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发生,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依法维护权益。制定并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防止和避免商业秘密泄露。完善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犯自身知识产权行为,采用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国际化经营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境外项目的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规范境外企业公司治理、合规运营和法律管控。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向境外业务延伸,嵌入各项境外业务流程,实现国际化经营活动从项目可研到决策、从谈判签约到运营的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加大对国际化、国际贸易规则及当地法律法规的研究,妥善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维护境外企业、涉外项目合法权益。
  四、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建设
  (十二)加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法制工作要求,对企业法制工作进行统筹谋划,按照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法律责任。各企业要依照本意见制定企业加强法制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明确集团及下属企业特别是重要子企业加强法制工作的具体要求。
  (十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总法律顾问提出的任职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自主配备总法律顾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保障总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各项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保障总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各项重要会议的权利,对提交会议决策的议题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书面意见。凡是总法律顾问提出议题不合法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应当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决策。
  (十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省属企业必须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防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发展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化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水平。
  (十五)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外聘律师事务所互动合作机制。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与聘请社会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的合作,在充分发挥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所具有优势的同时,根据需要外聘在专项法律事务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法律事务,形成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明确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处理法律事务存在明显错误或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建立企业法制工作的评价机制。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纳入单位考核重点。应根据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特点认真逐级落实各部门、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企业各部门负责人要围绕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工作,落实法制工作各项要求,防范法律风险。省国资委将依据本意见及各企业实施意见,对各企业加强法制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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